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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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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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康尼机电·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園嘉源律师事务所
原JIAYUANLAW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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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435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
: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南
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
本所律师对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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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5月1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南京康尼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
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7日下午13:30在南京市鼓楼区模范中路39号公司二
楼报告厅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陈颖奇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6日15:00至2024年6月7日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以
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名,代表股份292,483,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32.51%(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18,308,789股,其中公司回
购专户及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数量为18,619,950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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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292,482,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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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结果:
同意292,482,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3)《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292,202,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038%;反对2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6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292,202,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038%;反对2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6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5)《关于公司2024年度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292,153,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872%;反对3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1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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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92,420,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84%;反对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79,433,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9204%;反对票为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796%;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0%.
(7)《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情况以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201,295,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78%;反对5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62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78,967,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3343%:反对票为5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6657%;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0%.
(8)《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情况以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284,681,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45%;反对5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8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78,967,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3343%;反对票为5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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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6657%;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0%.
(9)《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292,386,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69%;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3%;弃权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27%.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司意282,960,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7440%;反对9,523,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25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69,973,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88.0205%;反对票为9,523,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1.9795%;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0%.
上述议案7及议案8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10为
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
三分之二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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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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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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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帅事务所负责人:额
见证律师:黄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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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琳琳
202L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