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业务,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以下合称“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所用资金必须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理财业务,理财产品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审批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1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上述
权限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符合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六条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第九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需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业务,还应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定。
2第四章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遵循审慎原则,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二)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进行分析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提出和上报委托理财方案。
(四)办理实施经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包括协助签署协议等文件、办理开
设和管理委托理财相关账户、资金调入调出、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等有关事宜。
(五)建立委托理财的管理台账,持续跟踪理财产品的安全状况等,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领导汇报,必要时由公司董事长向董事会汇报。
(六)跟踪到期理财本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
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公司进行理财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核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
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因工作不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3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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