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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影视: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103证券简称:横店影视公告编号:2024-033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0/24-2024/10/252024/10/2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9月11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342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6104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0/24-2024/10/252024/10/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自行发放对象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东金华恒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起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股东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待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期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10%。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代扣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公司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9-86751333特此公告。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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