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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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北京市君泽君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并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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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8月8日召开,通过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
15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已根据《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
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8月26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8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9:15-15:00.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
26日14:30在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荣义路2899号公司研发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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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4年8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
19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988,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30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44人,代表公司股份95,162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1
63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7,083,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820%.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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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
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刘学伟,同意37,002,911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99.7823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0,079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79
1.02钟志刚,同意37,015,094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99.815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2,26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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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27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会
议主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8月26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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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2024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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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云波赵磊
黄凌寒
黄凌寒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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