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4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遵守相关格式指引。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披露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1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的信息以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为准。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发布影响公司股价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津证监局。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第十二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3(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4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
5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临时报告的具体指标计算细则及编制规则,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责任与分工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秘进行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积极履行信息披露的配合义务。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
6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四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7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程序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该部门的信息报告责任,应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应按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证券部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配合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公司披露前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出具审核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8第四十五条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临时报告的编制、审
核及披露流程:
(一)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二)涉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单独审议,或其他中介机
构出具意见的,应当按照规则进行报备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决定发布;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公司涉及本办法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各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决定发布;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交易
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四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九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按
9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
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媒体采访、机构调研、投资者来访、路演等各种活动中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职工作的
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
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与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应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10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应避免信息披露的一般错误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
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
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一条由董事会秘书牵头召开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总结会,就定期
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展开内部探讨,对各种错误、失误行为进行内部追责,并对问责事项进行责任核定和落实执行。对重大错误需酌情汇报至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定责。
第六十二条日常信息披露过程中,如发现错误,董事会秘书应召开临时问责会议,组织问责工作的实施。
第六十三条信息披露一般错误主要包含公告上网或备案文件不全、关键错
别字、标题错误、单位错误、日期错误、前后引用数据不一致、未按照流程指引提交公告的操作失误等。
第六十四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报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
11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错进行了更正,会
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六十八条对于信息披露错误的问责追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避免笼统,责任到人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12(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在问责过程中,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七十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公司追究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根据问责结果扣除责任人相应绩效;
(三)通报批评、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应及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证监会、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
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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