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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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0724第0410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0724第0410号
致: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受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南华期货二○二
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南华期货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议召开,并于2024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24日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9层会议室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7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2人,代表股份45159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91%。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表决的股东共计82人,代表股份45159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091%。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议案;
2.选举徐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上述议案2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议案
同意45112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44%;反对353400股,弃权123400股。
2.选举徐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
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采取记名方式进行表决,通过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宣布徐林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委员。该董事的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均为有效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二○二
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杨晨:贺维:
王迟: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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