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根据中国政府网,2025 年1 月17 日,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7 章、60 条,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突出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通道”业务。
文件重点如下:
反映小额特性,单户消费贷限额下滑。此前,20 年版本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 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 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改为对单户消费贷不超人民币20 万元。而对于经营贷,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改为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反映分散特性,小额贷同一借款人占比限额下滑。延续20 年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平台化转型构成中,联合放贷模式进一步明确。延续21 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本次《办法》规定小贷公司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细化规范融资要求。20 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将小贷公司融资杠杆上限统一为5 倍,其中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 倍,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 倍。这一规定在25 年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继续得到明确和强调,《办法》提及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一倍。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四倍。
此外,强化小贷公司区域经营和监管准则。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20 年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 亿元。
风险提示。监管风险、利率风险、经济环境波动导致信贷不良上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