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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威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5 00:00 查看全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热威

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威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82号),公司于2023年8月

3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423.1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1860.4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562.7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5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3〕477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根据《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总投资额募集资金拟投

1(万元)入金额(万元)年产4000万件电热元件生产线扩建

1安吉热威54289.6545568.18

项目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热威汽零

2500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28662.9724089.17

热器项目泰国汽零

3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热威股份6315.986315.98

合计89268.6075973.32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

行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以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总额为4589.38万元,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

13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42%。公司最近12个月内

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前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间隔12个月后方能实施。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相关承诺及说明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

公司承诺: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总额的30%;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

2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3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35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42%。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

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舟田稼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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