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1816号
致: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卢静静律师、金友旋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清况的统计结果;
6.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1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4年9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9月2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下午14:30在杭州市庆春路137号华都大厦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清况的统计结果等资料,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82713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92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78153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749%。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议(含通讯方式参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事宜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予以审议。上述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所列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每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召开的公告中列明的需表决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表决结果:38191271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7907%;
309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808%;4915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1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759657股同意,309500股反对,491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含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367%。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综上,六和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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