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9证券简称:海汽集团公告编号:2024-089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
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汽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向海南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旅投”或“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及/或资产方式,收购剥离华庭项目后的海南旅投免税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旅免税”或“标的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
文件的规定,公司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补充自查期间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本次自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及自查范围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0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核查要求”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应当在相关交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补充披露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披露重组报告书至披露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终止重组。”鉴于自2024年4月4日上市公司披露《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后重组方案拟发生重大调整,因此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前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2024年3月6日)至本次披露
1重组方案拟重大调整公告之日(即2024年9月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海汽集团股票的自查情况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
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下:
(一)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海汽集团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自然人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在核查期间买卖海汽集团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买卖海汽集团股票的情况如下:
账户性质买卖期间股份变动情况(股)核查期末持股数(股)变动行为
2024.3.6-2024.9.341500买入
衍生品业务性质账户0
2024.3.6-2024.9.341500卖出
对于中信建投证券在核查期间买卖海汽集团股票的行为,中信建投证券已出具说明如下:
“本单位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单位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
2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单位前述账户买卖海汽集团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除上述买卖海汽集团股票的情形外,本单位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海汽集团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泄漏有关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海汽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三、自查结论
上市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海汽集团 A 股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海汽集团 A股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认为:上市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要求,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海
汽集团 A 股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海汽集团 A股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中确认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海汽集团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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