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
续聘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核.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
业道德规范,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材张”
庐坤材张翼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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