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ZHHX/GD—ZQB-15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非职工代表
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操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非职工代表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非职工代表董
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职工代表董事人选。
第三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职工
代表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股东会仅选举一名非职工代表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
第1页,共3页制。
第五条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非职工代表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
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七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
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
第2页,共3页导致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三)如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会所
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选出当选者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在以后股东会上对缺额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
公布每个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名单。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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