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飞储存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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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8月30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8月31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
2音飞储存法律意见书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2024年9月10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18日上午10点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
开发区殷华街470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子力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0892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4.6919%。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7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2632%。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15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1666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4.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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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中,上述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4音飞储存法律意见书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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