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5证券简称:宿迁联盛公告编号:2024-077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扬子路88号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大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0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3098129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55.5678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无法主持现场会议,经由过半董事推举董事缪克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及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盛锦新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230741599 99.8962 233500 0.1010 6200 0.0028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钻、白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