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0证券简称:国检集团公告编号:2024-077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27号)同意,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检集团”)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8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800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00.00元,扣除保荐与承销费用(不含税)5660377.36元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为794339622.64元,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汇入本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2198113.22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92141509.4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4)第01008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雄安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
测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
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坛支行、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各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8日,公司在各专户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单位开户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雄安有限公司注0200006819200355959
公司北京管庄支行
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10060841013007419243
测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天坛支行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10060841013007419319
司北京天坛支行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10060841013007418421
限公司北京天坛支行注: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雄安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以下简称“朝阳支行”)辖下网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庄支行(以下简称“管庄支行”)(管庄支行无对外签订监管协议的权限,由朝阳支行进行签署,具体业务由管庄支行完成,并受朝阳支行直接管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雄安有限公司、保荐人、与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1: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甲方2: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雄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煜忱、郭月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792141509.42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如遇司法机关对监管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措施的,乙方有权配合
司法机关执法,但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
1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
材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保荐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坛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1: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与“甲方1”合称“甲方”)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煜忱、郭月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