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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股份: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张海)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0 00:00 查看全文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永吉股份

股票代码:603058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海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受让)

签署日期:2024年7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

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5

第六节其它重大事项............................................16

第七节备查文件..............................................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8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9

3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指张海

上市公司、公司、永吉股份指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指邓维加邓维加先生与张海先生于2024年7月19日签股份转让协议指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邓维

本次权益变动指加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22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本报告书指报告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元指人民币元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海姓名张海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20102************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王惠英姓名王惠英性别女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20102************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海先生和王惠英女士系母子关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5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标的股票代码持股比例及其一致行动人

张海 贵州三力 603439.SH 46.04%

王惠英 贵州三力 603439.SH 5.70%

6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基于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协议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不存在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6个月后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存在减少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邓维加先生于2024年7月1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邓维加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2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4%)协议转让给张海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22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24%。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股东名称股份性质占总股本比例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股数(股)

(%)(%)

张海无限售条件流通股00220000005.24王惠英无限售条件流通股0000

合计00220000005.24

注:上述比例以2024年7月18日公司总股本进行计算,下同。

二、股份变动的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邓维加先生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情况,邓维加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2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4%,其中累计质押上市公司股份1539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69.95%,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66%,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协议转本次协议本次协议本次协议转本次协议转让前持股数转让前质转让前质出质人让前持股数让前质押数质权人量占公司总押数量占押数量占量(股)量(股)

股本比例(%)其所持股公司总股

8份比例(%)本比例

(%)中信建投证券

邓维加220000005.241539000069.95%3.66%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存在上述质押情形外,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邓维加

受让方(乙方):张海

(一)标的股份

1.1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直接持有永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份的数量

为2200万股。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该22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标的股份全部为 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 1元。

1.2转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1.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止,如果永吉股

份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根据上交所的除权除息规则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1)就标的股份因永吉股份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

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

(2)就标的股份在此期间内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总价款保持不变;

(3)在永吉股份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

根据交易所的除权持续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2.1转让股份的定价依据

9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以永吉股份 A股股票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

收盘价格的90%,即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56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66320000元(大写:壹亿陆仟陆佰叁拾贰万元)。

2.2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一期:受让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人

民币5500万元(大写:伍仟伍佰万元整)。

第二期:受让方应在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

个自然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5500万元(大写:伍仟伍佰万元整)。

第三期:受让方付完第二笔转让款后,接到甲方付款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甲

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最迟不超过180日支付完毕剩余转让价款。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3.1提交申请

本协议生效且转让双方及永吉股份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完成通

知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申请材料。

3.2过户登记

在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

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受让方予以协助。

3.3股东权利义务转移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即取得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转让方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享有的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3条调整数量后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四)税金及费用负担

104.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根

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及时缴纳。

4.2无论本协议所涉及的交易是否完成,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当自行承担各

自在谈判、准备、实施本协议所产生的成本、税费、其他费用。

(五)受让方的承诺和保证

5.1受让方承诺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

5.2受让方保证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形。

5.3受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4受让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影响签署本

协议效力的内部决策程序瑕疵及法律障碍。

5.5受让方所指定的授权代表已取得签署、履行本协议并遵守本协议项下所

有义务的充分权力和授权。

(六)转让方的承诺和保证

6.1转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义务。

6.2转让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标的股份没有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执行案件,也不存在所有权等权属纠纷情形,保证标的股份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可能性。

6.3转让方标的股份权属清晰,如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程序和前提条件得到

适当履行,标的股份转让给该信托计划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保密和披露义务

7.1各方保证,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各

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为履行永吉股份作为上市公司之信息披露义务;或

为履行转让方及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或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就本协

11议项下之事务,以及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有关永吉股份以及股份转让双方之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从公共渠道合法获得的信息外),否则一方有权要求泄密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条款自本协议签署日生效,且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双方同意,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拟进行如上披露,需事先就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向对方提供合理提前通知。

7.2鉴于永吉股份系在上交所上市之公众公司,故此,本次股份转让需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永吉股份内部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转让双方对该等信息披露工作应予以充分理解并承诺给予配合。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八)违约责任

8.1本协议生效后,受让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款及时足额支付

给转让方的,逾期超过【90】个自然日仍未付清,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标的股份已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乙方须配合将标的股份恢复原样。

8.2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存在虚假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程度赔偿责任。

(九)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9.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9.2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如果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部门或其他有权部

门不同意、不批准或不推进本次标的股份交易,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受让方或转让方均有权在本协议生效六个月届满后解除本协议,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标的股份未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前本协议终止,若受让方已按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了股份转让款的,转让方应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已收取

12的股份转让款退还受让方。如转让方已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有关转让方的所得税缴

纳事宜的,双方均应全力配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缴纳所得税款的退还事宜。

9.3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发生变更情形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十)争议解决10.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0.2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中国贵州仲

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裁决。根据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其他事项

11.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约定。

11.2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十份,其中转让方留存二份,受让方留存二份,其余

六份用于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申请及过户登记手续并报送相关主管机构或其他用途,由上市公司保管。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

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本次权益变动后,出让人在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

13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八、股权转让协议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14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永吉股份股票情况如下:股东名称买卖方式时间均价数量占上市公司(元/股)(股)总股本比例

王惠英竞价买入2024.2.85.7935177000.12%

王惠英竞价卖出2024.2.216.8425177000.12%

15第六节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6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贵州永吉印务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17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海

签署日期:2024年7月19日

18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贵州省贵阳市云岩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限公司区观山东路198号股票简称永吉股份股票代码603058信息披露义务人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张海

册地区****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减少□有√有无一致行动人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无□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是□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否√否√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其他□

股票种类:/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0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0

19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变动数量:22000000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5.24%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式方式:协议转让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是√否□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是□否√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是√否□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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