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郁昆联系电话:0755-82830333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耿明联系电话:0755-82830333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贵州
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股份”或“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永吉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截止日为2024年12月31日(如持续督导期届满尚未完成可转债全部转股,则延长至可转债全部转股)。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项目工作内容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1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2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案。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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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4有关规定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或
5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事项。
1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6体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诺。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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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行为规范等。则等符合相关规定。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
8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制制度。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露管理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9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及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其审阅情况”。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10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11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
12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的情况。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
14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等事项。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2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因万和证券保荐的永吉股份2022年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公司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下滑50%以上,2024年1月5日,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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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
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理措施,同时,该项目时任保荐代表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人陈春昕、刘江(目前该两位员工已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离职)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理措施。
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保荐机构已经制定了对公司现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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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查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
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
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
17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
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
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
18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永吉股份
32024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永吉股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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