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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股份: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16 00:00 查看全文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企业业绩,并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具体范围同《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管人员范围)。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企业

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其岗位价值、承担责任和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确定,努力使薪酬兼具外部公平、内部公平以及个体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适当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挂钩。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挂钩。

(四)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公司人力资源本部和财务本部协助实施。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同经营管理

层根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拟定,报备董事会。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考核

第八条董事薪酬标准

(一)公司向每位独立董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

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的津贴为人民币20万元(税前)。

(二)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其职务,根据本制度第十条至十六条的标准领取薪酬。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不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公司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监事薪酬标准

(一)监事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其职务,根据本制度第十条至十六条的标准领取薪酬。

(二)监事不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公司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

第十条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固定

收入、浮动奖金、长期激励、津贴补贴和福利等,执行岗位等级薪酬制。

第十一条固定收入是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基本报酬。

第十二条浮动奖金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个人业绩、岗位职级及个人绩效

等因素核算的提成、业绩、绩效奖金。

第十三条长期激励是公司将每年超过目标值后的超额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对公司中高层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激励奖金。公司可以预留其中部分激励奖金作为奖励基金,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前提为该等人员能满足对其职责履行的相关要求,包括:

(一)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履职,完

成岗位职责,勤勉尽责,忠于公司。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进行结果评估,主要包括工作及绩效考核结果等。

第十五条津贴补贴包括但不限于食宿补贴、车辆补贴、勤工津贴、手机补贴等,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等法定福利及亲情1+1等特色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

发展战略等,调整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四章薪酬支付和管理

第十七条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固定收入按月发放,浮动奖金、长期激励在半年度、年度考核后发放。

第十八条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一个

会计年度内发生岗位变动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当年薪酬。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未经公司同意辞职的,其当年应得的绩效年薪到年底按相关制度及合同结算。

第十九条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等

各项社会保险,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固定收入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收入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

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授权公司薪酬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具体的实

施细则并实施,实施细则(如有)报公司证券部备案。未制定实施细则的,本制度所涉事项均参照公司薪酬管理部门的其他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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