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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华新材: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055证券简称:台华新材公告编号:2024-095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企业名称:

控股孙公司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尼龙(江苏)”)。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本

次为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3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对嘉华尼龙(江苏)的担保余额为165300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

464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4.26%,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10300万元,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签署了相关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嘉华尼龙(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

公司上述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 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沈卫锋

(三)注册资本:62631.58万元

(四)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面料纺织加工;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

新材料技术研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股权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持有其95.80%股权,嘉兴蒲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蒲如”)持有其2.52%股权,嘉兴布纶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布纶特”)持有其1.68%股权,嘉兴蒲如、嘉兴布纶特均为员工持股平台。

(六)主要财务数据:

嘉华尼龙(江苏)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9月30日

总资产171246.67196267.87

净资产62818.0172004.65

2023年度2024年1-9月

营业收入57231.16146390.44

净利润304.669134.97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二)担保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

(四)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10300万元

(五)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七)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

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嘉华尼龙(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嘉华尼龙(江苏)偿还债务的能力良好,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464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4.26%,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

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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