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10号
关于对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监事邱士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邱士勇,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邱士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024号)查明的事
实和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
8日披露的公告,邱士勇担任监事期间,与其配偶贾某双在2023年
8月11日至2024年5月10日期间存在卖出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买
入的行为,其中卖出71000股,卖出金额1093280元,买入
103100股,买入金额2794380.4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
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及短线交易情形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与其配偶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1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邱士勇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
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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