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及核销管理制度
(2024年4月24日,经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对资产减值进行及时、合理的计提,严格规范资产损失的核销程序,减少资产损失,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其他主体(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提及的各项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
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
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等。
本制度所提及的减值准备分别为信用减值准备、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
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
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商誉减值准备等。
-1-第二章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
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
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2-(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第五条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最
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项目的计提办法进行了规范,未作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财务部负责统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六条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权工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租赁应收款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二)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
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
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
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
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3-一阶段,本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三)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公司应考虑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采用单项和组合方式评估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方法如下:
1.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计
提坏账准备,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
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外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以组合为基础,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评估各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
第七条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4-(一)因存货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以及由于市场价格或供需
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
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三)公司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
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
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已计提的金额内转回。
第八条长期资产减值的计提方法
(一)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
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二)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
-5-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三)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
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四)就商誉的减值测试而言,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
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
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本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五)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四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应说明该项资产减值的具
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独立的第三方鉴证等。
-6-第十条对于预期信用损失未显著增加的应收款项、合同资
产及租赁应收款等确认的减值准备不需额外审批,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单笔计提减值准备低于100万元的,由下属公司按
其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批准,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二)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占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
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
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资产核销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
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债权)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7-(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资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
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
销:
-8-(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公司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
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
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依
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的、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及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和内部审批文件;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
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9-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行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
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应当取得事故证明材料以及责任人认定等材料;
(六)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
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七)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八)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九)其他足以证明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使用权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以及已超过法律保-10-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除以上资产外的其他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依据证明其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第六章资产核销程序
第十七条资产损失的确认原则: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
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十八条对于确需核销的资产,由公司或下属公司的资产
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就资产核销事项提交报告,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包括列表说明核销资产的名称与类别、账面价值、资产可回收金额及其计算过程(如有)。
(二)形成过程及核销原因。
(三)追索与清理情况。
(四)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1-第十九条公司资产核销,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相关责任部门提出核销报告,逐笔逐项提供核销证据。
(二)公司审计部、法务风控部等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
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司财务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对核销金额达到集团“三重一大”事项要求的,报
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按规定金额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财务部根据会议纪要、批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资产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项资产核销金额低于100万元由下属公司按其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二)单项资产核销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或年度累计
核销金额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1%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单项资产或年度累计资产核销金额达到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5%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单项资产或年度累计资产核销金额达到最近一个会计
-12-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10%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已核销资产的档案管理,做到
“账销案存”,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
第二十二条资产核销后,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广州市国资
委《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规定,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随年度财务决算一并向国资授权监管部门报备,并在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单独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达到对外
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正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规定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前颁布有关制
度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制度规定内容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