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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联:新通联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4 00:00 查看全文

新通联 --%

证券代码:603022证券简称:新通联公告编号:临2025-001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通联”)于2024年

1月12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因涉嫌“新通联”持股变动相关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5)。

2025年1月3日,公司获悉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5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毕方投资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

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巳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毕方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9月22日,毕方投资通过协议转让受让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联)股份36896200股,占总股本的18.4481%。

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毕方投资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

价减持“新通联”1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7.02125%。其中,2022年11月17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竟价减持“新通联”869500股,占总股本的0.43475%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02125%降低至13.42685%。

持股比例每减少1%时毕方投资均履行了公告义务。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毕方投资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直至2023年2月8日(实际不晚于2月7日17:39)新通联方才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上述持股变动信息。

限制转让期内,毕方投资减持“新通联”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2.02125%金额36051081.3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毕方投资作为持有“新通联”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笫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毕方投资在限制期内转让“新通联”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笫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

1.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两项,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证监局备案。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上海监管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事项涉及的处罚对象系公司股东毕方投资,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今后将加强对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培训支持,协助、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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