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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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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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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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
2024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2024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贵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
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
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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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
2024露网站上刊登了《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
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15的召开日期已达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
议于2024年7月29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15号一楼会议
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29日,其中,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
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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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
1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493,4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67%.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
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
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
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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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7月2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
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2024年7月13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全体股东告
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未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未审议通过《选举曹文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经统计,本项表决的得
788,912票数为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1%.其中,关联股东曹文洁回避表决.
788,91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本项表决的得票数为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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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联股东曹文洁已回避表决,但上述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上述议案为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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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
2024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师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气时购
H涂种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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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上经办律师:东远
沈国权陈乐综
2024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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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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