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及兼职情况魏学军,男,1960年8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曾任潍坊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流通体制科副科长、潍坊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潍坊证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山东五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2011年10月至2024年8月,任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4年8月至今,任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月至今,兼任山东华鹏独立董事;2022年12月至今,兼任东宏股份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情形。
二、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
2024年度,本人应出席9次董事会会议,亲自出席9次;应出席4次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亲自出席4次;应出席2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亲自出席2次;应出席2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亲自出席2次。
1/42024年度,本人应出席3次股东大会,亲自出席3次。
2024年度,本人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就公司涉及关联交易及其他
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主动询问和了解所需要掌握的情况和信息,对重大事项予以事先认可;董事会议案审议时,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上述会议本人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故对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运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并结合自身优势,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及时报送会议资料给董事们审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勤勉尽责地向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提出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致力于加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重点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内控建设情况,并为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及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形成了良好的互动。
三、独立董事2024年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于公司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认为:
2/4公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交易定价
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充分、有效。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体系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良好,未发现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相关审计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对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人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提名、聘任履行了法定程序;所聘任财务负责人具有多年的相关工作经历,接受的专业教育及学识符合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的需要,未发现所聘任的财务负责人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3/4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发生了变动,本人认为,被选举的董事及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
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根据年度目标和考核情况进行发放。公司薪酬确定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无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
2025年,本人将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持续提升履职能力,认真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督促公司科学决策、防控风险、关注合规,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魏学军
2025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