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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曙光:中科曙光关于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1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019证券简称:中科曙光公告编号:2024-020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长李国杰先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国杰短线交易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曙光)股票行为进

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国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国杰自2011年1月至今任中科曙光董事长。张某华系李国杰配偶。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14日,张某华累计买入“中科曙光”3343296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53669067.94元;累计卖出“中科曙光”3342596股,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54417295.06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科曙光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国杰作为中科曙光董事长,配偶张某华六个月内买入卖出“中科曙光”的行为,导致李国杰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国杰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所述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

2、上述处罚决定主要涉及李国杰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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