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ONG 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4:00时起在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111号中衡设计裙房四楼中庭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4:00时起在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111号中衡设计裙房四楼中庭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6189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60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中衡设计集团华中总部(湖北)有限公司提供最高7000万元担保额度的议案》;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关于制定<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修订<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修订<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修订<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