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0证券简称:万盛股份公告编号:2025-012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
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
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况
(一)变更的原因和变更日期(1)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公司根据上述文件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2)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规
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公司根据上述文件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该解释中“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的内容规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公司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自2024年1月
1日起执行。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