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4日14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迪
凯·城星国际 A 座 17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73186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88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66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207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75%;
反对:7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43%;
弃权:32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82%。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202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44%;
反对:79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50%;
弃权:36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6%。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201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40%;
反对:81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60%;
弃权:35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77200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32%;
反对:81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61%;
弃权:36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7%。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197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17%;
反对:80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53%;
弃权:40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3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188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65%;
反对:87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94%;
弃权:4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4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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