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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受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史晴霞律师、叶子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3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9点30分在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728号保利中创
孵化器3号楼212室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1)自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林瑞荣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7人,代表股份652392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2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604869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3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47522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46人,代表股份79214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49%。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人,代表股份7920297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983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各议案均获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普通和特别决议案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1-17项议案(议案11、12为特别决议,议案7、11、12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51474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票8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议案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51474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票8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议案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51474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票8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议案4:《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估情况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 Epoxy Base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聚丰投资有限公司(NEWFAME INVESTMENTLIMITED)、CRESCENT UNION LIMITED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490417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29%;反对票8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63%;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8%。
议案5:《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51474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票8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议案6:《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513857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7%;反对票89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3%;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议案7:《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13857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7%;反对票89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3%;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同意78208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92%;反对8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4%;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
议案8:《关于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1474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票8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议案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6513982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6%;反对票88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议案10:《公司2023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51474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票8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议案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一次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1474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票8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同意78296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13%;反对8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3%;弃权1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
议案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二次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1474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票8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同意78296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13%;反对8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3%;弃权1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
议案1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1474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票8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议案1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651474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票8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议案1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1474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票8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议案1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1474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票8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议案1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1280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5%;反对票100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5%;弃权票1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史晴霞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叶子燕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孔鑫
2024年5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