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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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人民网·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嘉源·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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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52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
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
派本所律师对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2023
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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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6月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年度股2023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
联系方式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新媒体大厦层视频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叶募募先生主持.本次股30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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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名,代表股份686,684,192股,占公司
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2.1045
1,105,691,056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
董事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方式出席.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6,634,5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
反对4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6,633,9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
反对4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7,90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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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3)《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6,634,5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
反对4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6,633,9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
反对4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7,900股,占出
第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5)《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6,633,9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
反对4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6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6)《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6,633,9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
反对5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6,633,9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
反对5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6,612,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
反对3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36,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9)《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282,9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3%;
反对3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弃权7,3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关联股东人民日报社、《环球时报》社有0.0127
限公司、《中国汽车报》社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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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修改<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0,583,4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16%;
反对6,078,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2%;弃权2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11)《关于修改<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430,2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24%;
反对9,253,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5%;弃权6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上述议案1-9、11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10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三分之二通过.根据统计的现
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1-9、11以普通
决议形式通过,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1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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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年年2023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山负责人: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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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李丽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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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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