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2017 年5 月2 日,网信办颁布了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将于6 月1 日执行。对此我们点评如下:
评论:
我们认为,《规定》有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
关注点一:明确采编权和运营权分离,新媒体纳入监管范围
《规定》中指出: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强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必须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规定》中包括: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相比于2005 年发布的旧《规定》中的“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定义,本次《规定》将新闻服务范围扩展到新媒体领域,也预示着新媒体将全面纳入监管范围。此外《规定》强调,非公单位不能进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我们认为,此次《规定》是政府相关部门在新媒体快速发展形势下的一次迎头赶上,对于从事相关时政类新闻自媒体将产生实质性影响。
关注点二:明确了平台义务和责任,建立总编辑对内容负责制
互联网平台重要责任包括:(1)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2)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3)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此外,《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我们认为,此次《规定》明确了平台的责任,核心在审核内容提供者的账号信息、服务资质等内容,对于内容并没有强调实质性的审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此外,明确了总编辑制度,且明确表示总编辑对内容负责的制度。这一监管措施也反映了监管层不但要抓平台,也在逐步通过常态化监管制度,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领域监管;相反,平台对内容的监管责任有所减轻。
关注点三:特殊管理股未有细则,处罚措施有所增加
《规定》中提出: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处罚也有所增加,对违反《规定》相关条款的提供者,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管理股制度从2013 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以来,相关部门多次涉及,但此次《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施行细则,我们判断具体细则还要等相关法律和制度不断完善之后才会推出。处罚措施方面,增加了暂停信息更新,也是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信息光速传播背景下防止不良信息过度传播新增处罚措施。
风险因素
宏观经济环境不确定导致政策方向不确定性风险;互联网新媒体监管方向不确定风险;其他因素导致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投资建议:《规定》利好媒体国家队,互联网产业依然推荐聚焦确定性标的正如我们在《传媒互联网分析框架系列研究》中判断,在新媒体不断崛起背景下,相关监管部门对互联网新闻领域监管逐步常态化趋势终要落地。而新规定进一步明确新闻信息采编权的公有属性,将利好媒体国家队,建议关注中南传媒(旗下红网是业内领先新闻客户端)、人民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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