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4师事务所
BEIJINGYINYRYANHRSYANGOFFICE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A座36、37层
电话:(+8624)31258866(传真:(+8624)31258855邮编:110000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年度2023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北京盈科(沈
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沈阳”)受公司委托,指派马俊龙律师、王典
律师(以下简称“盈科沈阳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盈科沈阳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
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盈科沈阳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公布了《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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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盈科沈阳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盈科沈阳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盈科沈阳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
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盈科沈阳律所及盈科沈阳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盈科沈阳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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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20
间间隔不多于个工作日.7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投票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
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盈科沈阳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辽宁出版大厦七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
9:15-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东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
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盈科沈阳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
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人,代表有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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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数为373,445,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86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2,747,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597%.
盈科沈阳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
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7%.前
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现场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盈科沈阳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
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盈科沈阳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盈科沈阳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盈科沈阳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盈科沈阳律师共
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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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盈科沈阳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373,437,537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8,2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2%;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373,437,537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8,2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2%;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373,437,537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8,2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2%;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373,437,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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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8,2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2%;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373,437,537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8,2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2%;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373,292,537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89%:反对8,2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1%:弃权145,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该等股东545,100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8.0610%:反对8,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1743%:弃权145,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764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373,437,537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8,2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2%;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办理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373,437,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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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8,2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2%: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1,417,437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178%;反对8,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0.5751%;弃权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1%.
(注:出席会议的股东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博鸿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该
项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该等股东690,000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8114%;反对8,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1743%;弃权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4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373,437,437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8,3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3%;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1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372,899,337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536%;反对546,400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64%;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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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盈科沈阳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盈科沈阳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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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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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盖章)
CT
负责人:7h2见证律师:
张立夫马俊龙
见证律师:
工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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