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拟以向中国船舶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
吸收合并中国重工(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前中国船舶、中国重工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集团”),最终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国重工作为被吸并方,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中国船舶作为存续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中国船舶控股股东均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工业集团”),最终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未发生变更;中国重工控股股东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最终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未发生变更。2021年10月,中国船舶、中国重工的实际控制人分别由中船工业集团、中船重工集团变更为中国船舶集团,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同意中船工业集团、中船重工集团实
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船舶集团,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船工业集团和中船重工集团整体划入中国船舶集团。2021年10月,中船工业集团100%股权、中船重工集团100%股权划转至中国船舶集团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该等变更系经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整体性调整,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
1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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