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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电: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年10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玲

珑路9号院东区10号楼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铁忠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14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11209319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7.4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693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中国核电特殊分红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113283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反对251771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86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020651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0%;反对25177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弃权86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2.《关于公司注册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2.01计划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128074271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1%;反对560401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168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981639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0%;反对56040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0%;弃权168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0%。

2.02债券品种

表决结果:同意128076260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6%;反对524141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弃权184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983628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4%;反对52414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4%;弃权184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

2.03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28075966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4%;反对505251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206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98333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5%;反对5052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7%;弃权206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8%。

2.04发行对象表决结果:同意128075265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39%;反对518901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弃权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982633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2%;反对51890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2%;弃权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6%。

2.05发行期限及品种

表决结果:同意128075733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2%;反对524081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弃权19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983101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1%;反对52408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4%;弃权19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5%。

2.06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28077422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5%;反对497851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弃权199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98479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56%;反对4978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1%;弃权199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3%。2.07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表决结果:同意128076067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5%;反对521171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弃权189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983435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2%;反对52117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弃权189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

2.08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128073203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2%;反对534671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204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980571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3%;反对53467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0%;弃权204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2.09担保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28074566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524341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弃权20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98193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78%;反对52434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6%;弃权20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

2.10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28075880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3%;反对517481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195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983248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0%;反对51748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3%;弃权195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7%。

2.11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28076996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2%;反对508221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193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98436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9%;反对50822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5%;弃权193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6%。

2.12授权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128077213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4%;反对508081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弃权191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984581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3%;反对50808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4%;弃权191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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