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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包装: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968证券简称:宝钢包装公告编号:2024-051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9/26-2024/9/272024/9/27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2024年8月30日召

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宝钢包装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上半年派发现金红利拟不低于该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2024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宝钢包装2024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133039174股,扣除宝钢包装回购专用账户中14346524股,实际以111869265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6985091.30元(含税),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未超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以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118692650股×0.042元/股)÷1133039174≈0.041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1)÷(1+0)=(前收盘价格-0.041)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9/26-2024/9/272024/9/2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宝钢金属有限公司、宝钢集团南通线材制品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 A股无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42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7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78元。如 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7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人民币0.04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6766307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3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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