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翁晓健律师、赵婧芸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4SH7200171AZJ/kw/cm/D48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17日13:30在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5号阿弥陀佛大饭店(奥体店)二楼正德厅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9:
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5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094510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8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4SH7200171AZJ/kw/cm/D48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79851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122%;反对1144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246%;弃权321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32%。
(二)关于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张轩松
表决结果:同意697451696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6.9025%。
2.叶国富
表决结果:同意69879530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7.1663%。
3.张轩宁
表决结果:同意500193079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1827%。
4.张靖京
24SH7200171AZJ/kw/cm/D48 3表决结果: 同意 5003986844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2231%。
5.王永平
表决结果:同意499729043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0916%。
6.李松峰
表决结果:同意104935185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0.5976%。
(三)关于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刘琨
表决结果:同意499407352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0285%。
2.柏涛
表决结果:同意500353766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2142%。
3.谢贞发
表决结果:同意500375509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2185%。
24SH7200171AZJ/kw/cm/D48 4(四) 关于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吴乐峰
表决结果:同意500117264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1678%。
2.罗金燕
表决结果:同意500451214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2334%。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涉及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已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根据《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投票结束后需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但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同时需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第(一)(三)(四)项议案
以及第(二)项议案中的第1至5项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第(二)项议案中的第6项所获同意票数占本次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未达到半数以上,因此未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4SH7200171AZJ/kw/cm/D48 5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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