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与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苏同与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同与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凤凰
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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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年10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10
月31日,公司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董事会决议
及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予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议案
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公司通
信地址、联系人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9:30在公司会议室(南京市湖南
路1号凤凰广场B座2701)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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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
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账户登
记证明、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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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系统提供的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信息数据等相关资料,出320
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619名,代表有表
1,898,591,831决权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03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
以认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
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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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分别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提出,并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予以公告.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予以
表决.现场会议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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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票.网络投票结东后,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6
据最终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
保险的议案》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3项议案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权益,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且均为
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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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通过,其中第3项议案为累计投票议案,所有候选人均已
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根据表
决结果,上述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
果没有异议.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P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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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同与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凤凰出版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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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同与泽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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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支支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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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