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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控: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通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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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15层100004

12-15thFloor,ChinaWorldOffice2,No.1JianguomenwaiAvenue,Beijing100004,China

电话Tel:+861065637181传真Fax:+861065693838

电邮Email:beijing@tongshang.com网址Web:www.tongshang.com

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远海控”)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度了公司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和《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处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会议资料已在境内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上

刊登,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

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3日在上海市东大名路1171号上海远洋

宾馆5楼远洋厅、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47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

式如期召开,会议由陈扬帆副董事长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

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通商律師事务所

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并经本所律师

查实,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和H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949人,

其中A股股东5,925人,H股股东24人,参会A股和H股股东代表股份共

计10,162,658,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303%.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相关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

项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境内外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

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表决结果也已于当场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昇议.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5项,其中,第1、2、3、

4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第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5项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具体如下:

1)普通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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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选举朱涛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2、关于订造十二艘14000TEU型甲醇双燃料动力集装箱船舶的议案

3、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远海运港口(鹿特丹)有限公司对

EUROMAX码头股东贷款展期的议案

4、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境外审计师的议案

2)特别决议案:

5、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

5.01、回购股份的目的

5.02、回购股份的种类

5.03、回购股份的方式

5.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5.05、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5.06、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5.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5.0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上述普通决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

决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逐项

表决议案5的各子议案均获得通过;关联股东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

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PeaktradeInvestmentsLimited.、中远海运(香港)有限

公司对议案2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已就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进行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任何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况.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商律师事务所

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宇及本所盖章后

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P

经办律师:

郭旭

经办律师:5K7

黄文豪

M

2/

负责人:P

孔鑫

202C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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