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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916证券简称:浙商银行公告编号:2025-01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2025年3月28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经营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关联方发生的存款业务应纳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口径下关联交易管理。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制定的2025年度关

联方非活期存款预审批额度,本公司各关联方的存款类(活期存款业务除外)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序号关联方集团2024年度发生额2025年度预审批额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

113.6195.00

1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

23.2625.00

3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6.7150.00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

419.5530.00

其关联企业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511.3250.00

及其关联企业

6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及其关联企业1.2030.00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70.0025.00

关联企业

8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100.00

9本公司自然人关联方3.7530.00

合计59.40435.00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57%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6.73%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88%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2(四)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02%的股份,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五)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3.57%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马晓峰监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六)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及其关联企业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36%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应宇翔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

(七)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八)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九)自然人关联方

3关联自然人是指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监管制度定义的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本公司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董事、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

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定价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运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存款交易预审批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该预审批额度按照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提交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开始执行,客户当年额度内的存款累计发生额达到重大关联交易金额标准时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当超过预审批额度时,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时,应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任志祥、胡天高、应宇翔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意见

2025年3月27日,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

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4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

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任志祥、胡天高、应宇翔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5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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