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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能源:关于中煤能源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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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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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常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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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5-346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

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煤能源控股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中煤”、“控股股东”或“增持人”)增持中煤能源股份的相关事宜

(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其他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相关方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提供

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事实,其向本所提供

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煤,其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0085X6

法定代表人王树东

注册资本1,557,111.3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

营业期限1982年7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销售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煤炭出口业务;煤炭的勘探、煤炭及伴生产品的开采、煤炭洗选加工、煤炭焦化和制气、煤化工、煤层气开发、电力生产、电解铝生产和铝材加工、煤矿机械设备制造、科研、设计、工程和设备招投标、工程勘察、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咨询服务等项目的投资与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销售机械设备、焦炭制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None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1)负有数额

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

嫌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管理办法》所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一百四十六条已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

(2023国公司法修订)》第一百七十八条.

2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中煤

系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自身

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是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

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发布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本次增持前,中国中煤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直

7,605,207,608接持有公司股A股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持

有公司132,351,000股H股股份,合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8.36%.本次增持

前的12个月内,增持人未披露增持计划.

(二)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及实施情况

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发布《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资本市场长期投资

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中国中煤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

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中国中煤将基于对

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

.

机逐步实施.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关于增持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实施结果的函》

及公司的书面确认,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期间,中国中煤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6,000,300股A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约为0.05%.截至2024年10月16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

(三)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3

本次增持后,截至2024年10月16日,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7,611,207,908股A

股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H股股份,132,351,000

合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8.40

(四)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发布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中国中煤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及法定

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增持人中国中煤出具的《关于增持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实施

结果的函》及公司的书面确认,中国中煤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不存在进行内

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期间中国中煤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本次增持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申请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

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7,605,207,608本次增持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煤直接持有公司股A股1

.

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H股股份,132,351,000

合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8.36%,增持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50份的%.

7,611,207,908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A股股份,通过全资子公.

132,351,000司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H股股份,合计约占公司已发行

总股本的58.40%,社会公众持有公司股份数量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本次增

持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的规定.

4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了如下信息

披露义务:

2023年10月1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对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进行了披

露.

2023年10月27日、2024年4月18日、2024年6月2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分别发布了《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

告》,对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的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4年10月16日,增持人中国中煤出具《关于增持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实施结果的函》,公司应当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

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中国中煤作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中国中煤于增持期间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1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第7

,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

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

持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5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负责人:颜

=

7√

经办律师:易建胜rCp日佳月注

周书瑶C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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