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北京江河源控股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北京江
河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江河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事进行了事前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我们认真审阅和审议了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股权收购之交易价格参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并以评估值作价为定价依据,采用资产基础法,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按照低于评估值1.48亿元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定价客观、公允、合理。本次交易符合公司长期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为集团提供长期稳定性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江河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特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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