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北京江河源控股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与北京江河源控股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特作如下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进行的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定位,可以有效解决公司及驻京单位办公场所不足问题,同时有利于集团总部和驻京单位员工集中办公,有效减少沟通成本、提高工作协同效率,使管理更加便捷高效。此外,公司拥有独立、现代化的办公楼,可以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稳定性,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彰显公司的实力,增强客户和合作伙伴对公司的信心。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且最终定价关联人给予一定折让,交易价格客观、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基于谨慎考虑,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特此确认。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