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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韩志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10-18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294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关于对韩志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韩志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韩志谦:

经查,我会发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项目中未勤勉尽责,个别项目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未披露银河证券认购债券情况等,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分管债券业务投行委副主任,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按照《债券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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