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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程景东、戴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3-28 00:00 查看全文

浙商证券 +0.09%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40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关于对程景东、戴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程景东、戴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程景东、戴翔:

经查,我会发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质控现场核查不到位;内控流程不规范、内控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内核关注的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八十三条的规定。

程景东作为分管投行业务高管,戴翔作为投行质控部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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