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77证券简称:正泰电器公告编号:临2024-054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泰
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舟新能源”)拟与嘉兴屹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屹峥投资”)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共同投资设立苏州恒隽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其中,泰舟新能源以自筹资金出资1953万元,持有合资公司18%股权。
●屹峥投资为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故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构成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对外投资相关协议尚未完成签订,合资公司尚未完成注册登记,合资公司投资效益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提高资产周转效率,深化客户合作,扩大产业规模,助力公司户用光伏业务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子公司泰舟新能源拟与屹峥投资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泰舟新能源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安能”)的全资子公司,泰舟新能源与屹峥投资分别以自筹资金出资1953万元、8897万元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主要聚焦正泰安能推荐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专业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
名称:嘉兴屹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DYBAHX78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上汽恒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4年9月10日
出资额:15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204室-5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情况:屹峥投资为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备案尚未完成。
合伙人信息:
类型合伙人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上海上汽恒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货币1000.6667%普通合伙人
上海高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货币1000.6667%
嘉兴屹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货币1125075.0000%
有限合伙人上海恒屹皓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货币1000.6667%
上海上汽创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货币345023.0000%
合计15000100%
屹峥投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设立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名称:苏州恒隽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8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输电、配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气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除依法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具体范围以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股东及出资情况:
序号股东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屹峥投资货币889782%
2泰舟新能源货币195318%
合计10850100%
四、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协议主体
1、甲方:嘉兴屹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乙方:浙江泰舟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合作模式
1、甲、乙双方按照82%:18%比例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用以共同开发或收购乙方及其
关联公司持有的光伏项目。
2、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合资公司设立后的初始项目投资额为10850万元。
3、出资时间和金额:具体出资的时间和金额,由全体股东按实际需求以及项目收购
进度安排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同步注资,并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鉴于甲方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系甲方向合资公司实缴出资的先决条件,在该等先决条件满足前,甲方不负有向合资公司实缴出资之义务。
鉴于合资公司在存续期间会陆续收购或开发光伏项目,双方按照新项目所需投资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对合资公司进行增资。合资公司在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始终按照82%:18%比例进行增资。
4、出资双方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资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出资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并依据合资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包括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并承担股东义务。
(三)利益分配
合资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依法按年分配合资公司取得的现金收入,若合资公司当年存在可分配收入,则合资公司应在法律允许的上限对股东进行收入分配(可分尽分原则)。合资公司下属各类子公司(若有)的现金收入按照本条可分尽分原则处理。
(四)协议生效
投资合作协议在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其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公司及正泰安能董事会就本次合作事宜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正泰安能深化潜在客户合作,扩大光伏产业规模,提高资产周转效率,有助于公司户用光伏业务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和整体战略目标。
本次泰舟新能源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金,承担的投资风险以出资额为限。本次对外投资不会影响正泰安能、泰舟新能源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对外投资相关协议尚未完成签订,合资公司尚未完成注册登记,合资公司投资效益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