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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能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755)2587-0780传真:(86-20)2805-9099
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天津分所电话:(86-22)5990-1301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6851-3514传真:(86-22)5990-1302传真:(86-532)6869-5010
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
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52)2167-0050传真:(1-212)703-8720传真:(1-888)808-2168www.junhe.com议决议公告》,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拟于2024年9月26日召开现场会议;贵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刊登了《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太子
路1号新时代广场13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波鸣先生主持。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和《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法人股东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2-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3、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大会规则》第六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四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条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以下议案作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1)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招商轮船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3)关于审议2024年中期投资情况的议案。
(4)关于新建油轮的议案。
(5)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5.01)关于选举刘振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2)关于选举陈学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3-有效。(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