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公司”或“发行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福莱特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针对福莱特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福莱特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1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2相关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券交易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上市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3公司及标的公司开展了持续督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导工作,其中于2024年12月
16日对福莱特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
4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督导期间内未发生须按有关规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告。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督导期间内无违法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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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况。
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督导期间内无违法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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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各项承诺。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
7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度。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8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度。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9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10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11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福莱特
12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未出现该事项。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福莱特
13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现象。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福莱特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出现该事项。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福莱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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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未出现该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16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福莱特
17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未出现该事项。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照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1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施等承诺事项。
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福莱特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福莱特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琦胡伊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