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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9 00:00 查看全文

福莱特 --%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邮编:210036

5、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11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hkex.com.hk)发布了《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函》,于

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8日14:30在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

1999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

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3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20085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577%(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

书、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及本所律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993288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86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6682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41993008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0%;反对922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6342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973878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对93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25392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826677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85%;反对8156430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36%;弃权25462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5、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选举阮洪良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6820047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63%。本议案审议通过。

5.02选举姜瑾华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1709154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2%。本议案审议通过。

5.03选举阮泽云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1726231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2%。本议案审议通过。

5.04选举魏叶忠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41234309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48%。本议案审议通过。

5.05选举沈其甫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1706517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3%。本议案审议通过。

6、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6.01选举徐攀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0934138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34%。本议案审议通过。

6.02选举杜健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1821500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3%。本议案审议通过。

6.03选举吴幼娟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177247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7%。本议案审议通过。

7、分别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7.01选举郑文荣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41869773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3%。本议案审议通过。

7.02选举沈福泉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40699638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83%。本议案审议通过。

7.03选举祝全明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40711407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66%。本议案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全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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