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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verbright Bank Company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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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連交易修訂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之年度上限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12月29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本公司與光大集團簽署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兩日)。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與本公司互相提供服務。
鑒於本公告內所述原因,本公司於2024年11月29日與光大集團簽署補充協議,以修訂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i)由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
向本公司提供的綜合服務及(ii)由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綜合服務的年度上限。
光大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於本公告日期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約47.33%的已發行普通股,因此光大集團及其聯繫人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關連人士。
由於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協議修訂)項下(i)由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
提供的綜合服務及(ii)由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綜合服務的經修訂交
易上限按年計算的最高適用的百分比率超逾0.1%但低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所訂的
5%,該等交易屬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的年度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 1 -I. 緒言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12月29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本公司與光大集團簽署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兩日)。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與本公司互相提供服務。
鑒於本公告內所述原因,本公司於2024年11月29日與光大集團簽署補充協議,以修訂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i)由光大集團及╱或其聯
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的綜合服務及(ii)由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綜合服務的年度上限。
II. 根據補充協議修訂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之年度上限
除修訂以下現有年度上限相關條款外,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的其他條款及條件保持不變,並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協議修訂之主要詳情如下:
日期:2023年12月29日,並於2024年11月29日修訂訂約方:本公司與光大集團
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兩日)
1.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綜合服務
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向本公司提供綜合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房屋租賃、物業管理、入室清潔、宣傳服務、廣告服務、車輛租賃服務等。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綜合服務有利於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提升產品服務品質及提高工作效率。
-2-定價政策
本公司按照招標採購相關要求,通過比價、市場調研、走訪中介、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進行綜合定價,經本公司招標採購工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委託第三方招標採購公司開展公開招標採購事宜,如合作方為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確保從其採購的綜合服務與本公司從公開市場的獨立第三方處採購同類服務的價格相當。
歷史數據、現有年度上限及經修訂年度上限
下表載列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綜合服務的歷史金額: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9月30日止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九個月的歷史金額歷史金額
2021202220232024
2.34692.67142.942.71
於本公告日期,本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並無超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下表載列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的現有年度上限及經修訂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現有年度上限經修訂年度上限
202420252026202420252026
3.533.653.814.315.005.18
-3-修訂年度上限的理由及依據
因經營實際需要產生新增租賃需求,相關業務部門對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的現有年度上限提出調增需求,主要包括:(1)為解決在京人員工位需求,本公司擬租賃新辦公場所,新辦公場所業主為光大集團聯繫人。考慮到未來租金上漲及擴租需求,本公司擬調增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由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綜合服務的年度上限:2024年增加0.61億
元、2025年增加1.14億元、2026年增加1.15億元,共計增加人民幣2.9億元;及
(2)按照相關辦公場所管理要求,綜合考慮效益成本,本公司某附屬公司擬不再
續租原辦公場所,全部搬遷至新辦公場所。新辦公場所業主及物業服務公司均為光大集團聯繫人。考慮到未來租金和管理費上漲及匯率波動因素,本公司擬調增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由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
綜合服務的年度上限:2024年增加0.17億元、2025年增加0.21億元、2026年增
加0.22億元,共計增加人民幣0.6億元。
2.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綜合服務
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本公司可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綜合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房屋租賃服務。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提供綜合服務有利於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加強本公司與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定價政策
本公司通過比價、市場調研、走訪中介、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進行綜合定價,確保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出租的房屋租賃價格與本公司向公開市場的獨立
第三方提供的同類服務價格相當。
-4-歷史數據、現有年度上限及經修訂年度上限
下表載列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綜合服務的歷史金額: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9月30日止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九個月的歷史金額歷史金額
2021202220232024
0.290.61891.14850.96
於本公告日期,本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並無超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下表載列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的現有年度上限及經修訂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現有年度上限經修訂年度上限
202420252026202420252026
2.541.801.892.942.302.49
修訂年度上限的理由及依據
因經營實際需要,本公司於近期制定了閒置房產盤活方案,加強閒置房產盤活力度。因承租方可能為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現有年度上限可能不足,本公司擬調增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由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
人提供綜合服務的年度上限:2024年增加0.4億元、2025年增加0.5億元、2026年增加0.6億元,共計增加人民幣1.5億元。
- 5 -III. 內部控制措施
本公司具備一系列內部控制措施,以保障上述框架協議符合上市規則的要求,此類措施主要包括:
(1)本公司已在管理層面設立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成員包括合規、業
務、風控、財務等相關部門人員,並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負責關連方識別維護、關連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務;
(2)所有與關連人士訂立超出披露門檻的交易將提供給外部律師以供審核及確認將否需要向公眾作進一步披露。披露門檻由外部律師參照本公司財務報表及市值進行審查;
(3)本公司持續提升關連交易管理質效,借助外部律師專業力量,進一步完善本公
司關連交易組織架構、管理職責和內部制度,查漏補缺逐步完善關連交易內部控制措施,提升關連交易管理水平,避免違規情況的發生;
(4)本公司將進一步結合監管要求,推動關連交易管理系統的更新升級,加強系統
對關連交易管理的科技賦能,持續提升關連交易管理的系統控制能力;
(5)根據監管機構、上交所和聯交所等監管要求,各單位定期統計報送持續關連交
易年度上限的執行情況,經匯總後按監管要求披露;
(6)每年組織一次關連交易專項審計和年末審計,並會按照上市規則的要求就本公司財政年度中的關連交易數據情況對外披露;
(7)本公司將持續嚴格落實相關業務不得超限額開展的管理要求,對於確有新增年
度上限需求的,須先申請調整年度上限,獲批後再開展業務;
(8)本公司將組織董事、高管層參加更多有關上市規則涉及披露交易及關連交易的培訓課程。
本公司遵循聯交所相關監管法則,依據《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持續健全關連交易管理體系,完善關連交易運行機制,提升關連交易管理水平。
- 6 -IV. 董事會意見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補充協議項下進行交易之條款及經修訂年度上限乃於本公司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利益。
董事會已審議並通過修訂持續關連交易之年度上限的議案。吳利軍、崔勇、郝成、曲亮董事已放棄就批准修訂持續關連交易之年度上限的董事會決議案投票。除上述以外,概無其他董事於該事項中擁有重大權益,因此概無其他董事放棄就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V. 上市規則之涵義
光大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於本公告日期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約47.33%的已發行普通股,因此光大集團及其聯繫人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關連人士。
由於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協議修訂)項下(i)由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
司提供的綜合服務及(ii)由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綜合服務的經修
訂交易上限按年計算的最高適用的百分比率超逾0.1%但低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
所訂的5%,該等交易屬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
則第14A章項下的年度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VI. 一般資料
本公司乃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為中國的主要商業銀行之一,主要從事商業銀行業務,包括零售銀行、公司銀行及資金業務等。
光大集團成立於1990年11月12日,主要股東為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及財政部。主要從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企業的投資及管理業務。
-7-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本公司」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別在聯交所(股份代號:6818)及上交所(股份代號:601818)上市
「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指本公司與光大集團於2023年12月29日簽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
「補充協議」指本公司與光大集團於2024年11月29日簽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補充協議
「董事會」指本公司董事會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光大集團」指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國務院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人民幣」指中國的法定貨幣
「%」指百分比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中國*北京
2024年11月29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郝成先生、齊曄女士及楊兵兵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吳利軍先生、崔勇先生、曲亮先生、姚威先生、朱文輝先生、張銘文先生及李巍先生;
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邵瑞慶先生、洪永淼先生、李引泉先生、劉世平先生及黃志凌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