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
1月17日召开.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接受京沪高速铁路股
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庸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序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22“《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修)》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出具.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
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
股东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
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
1.2024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定于2025年1月
17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月2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利登了《京沪高速
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库对象、会议登记
表决方式等事项.即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7日15:00在
315公司会议室举行.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的
交易时间段,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
月17日9:15-15.00.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序会议人员资格
2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洪润主持.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序本次股东会人贵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库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1,342人,代表股份39.019.835,544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79.4596
2.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1月9日(股权登记日)
下年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
-
理人贵和本所律师出序了本次股东会
4.本所律师认为:出序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议案中充分披露
了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2)《关于签订(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
(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的
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3
审议通过并公告.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
更,亦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在表决前推选了两名职工监事和本所律
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工作.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
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系统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
数据.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
当场公布.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38,958,144,337数为股,占出库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决议通过.99.8418
2)《关于签订(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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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的
14,645,754,327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股,占
82.6819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决议通
过
2.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
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审议,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序人员资格、会
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月17日签署,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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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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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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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陈海林经本律师.陈海林
王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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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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